2007年5月3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二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真汇票却遭拒付 赔了钱还输官司
法官提醒:票据取得方式大有讲究
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楚云 阿杜 配图:毕传国

  一张经银行验证为真的5万元汇票,到期后却无法兑现,持票人起诉到法院还输了官司,为什么会这样?希望以下这个乔女士钱票两空的故事,能给大家提个醒。

  案件回放:

  欣然买进廉价汇票
  乔女士是江苏省建湖县一家经营部的业主。一天,朋友给她引见了一名供销员模样的人。那人自称是浙江慈溪一家电器公司的购销员,因公司急需现金,想转让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背书人”栏是空白的,价格可以适当优惠。
  在银行检验过真伪后,乔女士爽快地以49500元的价格买入这张汇票。在后来的一桩生意中,乔女士将这张“优惠价”汇票用了出去。

  不料真票却遭拒付
  然而,“优惠价”汇票并没有顺利流转。客户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了拒绝,于是找到乔女士要求“退票”。无奈,乔女士还给了客户5万元,这张汇票便又回到了她手中。
  为什么明明是真汇票,却又被银行拒之门外?乔女士来到拒付银行了解情况。原来,这张汇票是慈溪的一家电器公司申请开具的,后来支付给了慈溪一家塑料厂,塑料厂又转让给了江苏连云港的石英公司,可石英公司的人在回江苏途中遗失了这张汇票。于是,石英公司向慈溪法院申请了公示催告,法院便向汇票的支付银行发出了停止支付通知书。此后,石英公司取走了汇票上的5万元钱。

  输了官司换来教训
  没想到花了近5万元钱换来的却是废纸一张,于是,乔女士就以经营部的名义向慈溪法院起诉。
  乔女士认为,自己以合法方式取得汇票,应是汇票的合法持有人,享有汇票上的权利。石英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不当,应当对她承担责任。而慈溪的电器公司、塑料厂,则作为汇票上的债务人,也应向其承担责任。可庭审中,乔女士却拿不出她购买汇票的证据。
  最后,慈溪法院认为,乔女士的经营部在取得这张汇票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不享有票据上的权利,遂判决原告败诉。

  法官提醒:
  取得方式直接影响票据权利的享有

  法官表示,取得了票据不一定就享有票据上的权利,还要看取得票据的方式。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符合主观上为善意、客观上给付对价的条件。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本案中,乔女士虽然买入了汇票,但她在与慈溪的电器公司没有任何经济往来的情形下无视风险,以现金向身份明显可疑的人购入票据,未能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
  据法官介绍,这里的重大过失是指对票据形式要件应注意审查而未尽审查义务的情况。其中,取得出票时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完全的票据,取得更改了《票据法》规定不得更改事项的票据和取得票据金额记载不合规则的票据,这3类情况下,任何人均不能享有票据权利。而取得出票人明确记载“禁止转让”而背书人又将其转让的票据,则持票人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法官还提醒大家,根据审判实践,下列情况一般也可认定为票据受让人有重大过失:(1)无正当理由而以显著低廉的价格受让票据;(2)让与人属明显可疑身份者,如从平时有盗窃嫌疑之人处受让票据;(3)从无处分权的近亲属处取得票据。